真普選,大騙局!

《真普選,大騙局!》

前言:

“在政治及經濟先進的國家裏所發展起來的哲學,在它的出生地無非只是流行意見的一種說明及系統化,但是到了別的地方就可能成為熱血革命的源頭,........ 在先進的國家,實踐啟發理論;在落後的國家,理論鼓起實踐!”
~ 美國著名哲學家、數學家、諾貝爾得獎者 羅素(Russell)

一個良好的理論,不單要能充分且有效地解釋已發生的事情,更為重要的是;它也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成功預測未發生的事件!羅素 卒於1970 年,當然對在21世紀初所發生在埃及、賽爾維亞、格魯吉亞、烏克蘭、吉爾吉斯坦、突尼斯、伊拉克、敍利亞等地所上演的一場場顏色革命所造成的漫天戰火、生靈塗炭種種事情一無所知,然而 羅素 若然真的泉下有知,他會否同情那些活在漫天戰火中的無辜難民?又或者會否感激那個超級民主大國,因它那種強制輸出民主的強橫手段,也正正印証了自己的理論的正確性?

當然你亦可從另一個角度去看清這個事情,或者可以這樣說,與其說 羅素 的理論有著驚人的前瞻性,倒不如說是這個美國殿堂級哲學家的理念,深深影響著後來的政治家及陰謀家,尤其是當理解到以那麼低的成本卻可帶來如此驚人的效益時,你當會相信為什麼一個理念竟可成為一個國家的長遠國策,一個國策竟能成為一個全球顏色革命的禍源!……

2014年春,香港,回歸中國後的第十八個春天,這個曾被稱為東方之珠的國際都會,春天在很久前早已不能為這個現代化的城市添上色彩了!不論春夏秋冬,市民們每天還是辛勤地埋首在自己的工作裏,生活雖是迫人,可還稱得上是繁榮安定。可是這一年的春天卻有點異乎尋常,整個香港像被一片由異邦遠飄來的烏雲種籠罩著,若這片烏雲有個名字,那它若不是叫作“死神”,就必然是叫作“瘟疫”了!因它所到之處輕則亂象叢生、社會動盪,重則戰火燎原、生靈塗炭!在這片烏雲下,香港市面醞釀著非常不安的情緒, 感覺到一個能徹底改變香港未來的厄運正在降臨!這小島曾在世上引以為傲的法治、秩序、安定、繁榮 ……一切一切,最終可能只會成為一個個歷史名詞!……

故事:

(• 本故事部分內容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

2014年前,人們若碰著“真普選”這名詞多少會感到莫名其妙!這也難怪!那時無論在書本上或電子媒體中,也不會找得著那個甚麼的“真普選”!或正如某立法會議員所言,她上谷歌上搜尋“真普選”時,發現全世界並無真假普選之分,“真普選”是香港人首創的,是在國際間及歷史上也未有過的名詞。可是現實又往往讓人感到荒謬無比!2014年春,“真普選”一詞就這樣平地一聲雷般响遍了香港大街小巷的每一角落,這個橫空出世的“真普選”不但成為了香港開埠以來最大的噪音,同時也成為了國際新聞的焦點。而這個全世界也只有香港才有的“真普選”,竟來自一個深謀遠慮的騙局,這騙局不單塗毒著青少年們,更禍及整個香港,而騙局的開局人便是因此聲名大噪的戴先生了!若想了解這騙局的來龍去脈,還請細看下文!.........

2013年一月,戴先生宣稱要推動一個以公民抗命為旗幟的大型民主運動 ---- 佔領中環(有証據顯示在2012年初已開展了計畫),目的是爭取他們所稱的“真普選”,這個所謂“真普選”是包括“公民提名”或“無篩選”形式的選擧,然而這種選擧方式並不列於基本法內,簡單講就是違憲!戴先生若要達成他的目的,首先要讓港府屈服,最為重要的還是要迫北京作出史無前例的讓步,能成就此大業,這就需要一個非常龐大的群眾運動了!這又首先要建構一個宏大的騙局作為前設,並期以此局來誘騙大量熱血青年參與,而一個宏大的騙局首先要營造一個能煽惑人心的背景,建構一套似是而非的理論,豎立一個緊實可靠的據點!以戴先生的才智及他背後的勢力,那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吧!此時戴先生開始從《基本法》裏面鑽漏子了!

因戴先生這個騙局是以“民主”作召徠,注意力自然放在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當中第二款:[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 ,而普選的形式確立在其後《附件一》第五條裏:[....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

從歷史上看,現今民主大國的普選形式是漸進的,經歷數百年無數次修改而成,國際間各自有普選的特色,沒有一個普世的準則,而這個在基本法裏的漸進的普選形式,已是香港民主的一大步,甚至是中國在歷史上的里程碑,但是戴先生又怎會就此罷休!他當然明白到香港普選中的“一人一票”直選模式,本已是民主的核心價值,相對英美最高國家負責人的間接選舉方式更符合公平原則!尚幸那個“提名委員會”(簡稱提委會)是一個比較弱的環節,亦可能是基本法香港特區選擧模式中唯一的一個缺口,但是這個“提委會”也是在基本法內唯一的一個首長候選人提名機關!因此若要攻擊那個提委會,便需要在“普選”的定義這個關節位上大做文章了!

在這裏或先嘗試對“普選”(universal suffrage)一詞作一個簡單的解釋。在詞源學上,suffrage 源於拉丁語 suffragium,有著“投票”的意思,所以 “universal suffrage” 也就是“全體一起投票”了,如追本溯源,它有一個更貼切、更經典的譯名:“全民投票”!

然而已列入了“基本法”裏有關行政長官普選模式確已滿足了上述的條件,因此戴先生必需要把那有關“普選”的標準,由只是一人一票的“選舉權”擴大並包含有“參選權”,甚至是“提名權”,最好是一種直接提名權,而不是基本法內選擧委員會那種間接提名權,那樣他的計畫才有立足的理據,若然真的可找到足夠的証據支持“普選”存在著國際標準,並且不單只有“選舉權”,還包括了“參選權”或直接“提名權”,那就必然跟基本法內普選的定義有所抵觸,這時便可冠冕堂皇地攻擊那個在基本法內的“普選”了!

可是,從《基本法》四十五條:[ 先提名委員會....後普選 ] 中可見,提名還提名,普選(一人一票)還普,它們在基本法中是先後互不相干的,因此戴先生就需要從各方面找更多資料來支持他的計畫!遺憾的是,他隨即發現有關“普選”的精確解釋絕大多數也是“選舉權”,而“參選權”只是鳳毛麟角並且語意不詳,至於“提名權”更是無跡可尋了!戴先生憤然想著:“哼!沒點子!那就嘗試從我們的香港人權法裏尋找吧!” 第二十一條( 乙 ) :

[.....在 真 正 、 定 期 之 選 舉 中 投 票 及 被 選 。 選 舉 權 必 須 普 及 而 平 等 .......],

條文裏第一句只是:“真 正 、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而隨後也只是提及“選舉權”的內容:“平等與普及”的,無疑這就是“一人一票”的選舉模式了!但當中有關“參選權”的內容卻沒有進一步闡述。

沒門子啊!只有“選舉權”,而 “參選權”又似是“選舉權”的附屬品,可有可無!“提名權”更是不知所踪!繼續找吧!或嘗試求諸於外了!是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稱《公約》),單看名字也真夠嚇人!若看內容更讓人看得儍眼!而最重要的是《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約》於1997年後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但是戴先生身為一個法律學者,當然知道那《公約》其實只是一張紙老虎吧了!不過當中的第二十五條(乙)又確是相當精彩:

[......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及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啊!找到“參選權”的資料了!其中的“被選擧”的權利就是“參選權”!還包括了“普及的”和“平等的”權利。再看在《第25 號一般意見書》裏:

[不得....對參選權施加任何限制......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視性的要求......]
[.....不應為個人的競選權設立不合理限制.....如果要求候選人要達到支持者數目的下限才能獲得提名,該項要求應該合理,不得構成參選的障礙.....]

這真是一個最好用的利器啊!平等與否本沒有準則,合理不合理更是人說人殊,《公約》對此沒進一步的說明,其內容更是粗糙簡略,但這才是戴先所要的東西啊!《公約》沒有作出解釋卻正好留出空間讓自己來發揮吧!或許真可成為衝擊基本法裏“普選”的重量級武器。總算讓戴先生找著門子了!但是要烹成一個盛宴,還需更多配料和工作。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這個《國際公約》條文可以成為國際標準嗎?答案是接近了,可惜仍是不可以!(否則後來那個在港大的圓桌會議也不會舉行吧!但這是後話)。而另一個問題是,如前所述“參選權”及“提名權”在《公約》裏只是一些模糊的概念,更沒有提出一套具體可行的方法,只有一些較粗糙的指導原則,當然更遑論什麼標準了!那麼要怎樣才能把它們國際標準化呢?

首先我們可看看《公約》是什麼,《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多方面條約,屬於“國際法”,由二個“任擇協議書”組成,亦分別有“締約國”及“簽字國”兩種不同層次的關係及不同的責任。《公約》對“簽字國”沒有約束力,而對“締約國”來說,一般上《公約》的法律地位凌駕於“地方法律”卻低於“國家憲法”。

一旦成為締約國,需要遵守國際法義務,履行所承諾的國際法責任。締約國可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批準”《公約》除保留條款外的其餘條款在國家法律體系內自動生效,由此《公約》直接進入國內法律體制,其條文在法庭上可直接被引用,例子是美國。另外亦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通過一系列立法程序,新增或修改國內相關法律條文以符合《公約》的精神,簡單說就是“轉化”《公約》內的條款為國內法,這種間接的法律程序相當繁複,但是卻可大大減少將來在法律觀點上;因國內法與《公約》條文的不同表述下可能引起的衝突,但是在法庭上就不可直接引用《公約》內的條文了,例子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在成為締約國前可因應個別情況選擇暫時“保留”個別條文,也即是締約國並不是被硬性要求立即遵守《公約》所有的條文,這全是因為《公約》裏的條文只是“指道原則”(principles)而不是“標準”(standards),原則只是指出一個方向,因應不同的情況,邁向其方向的步伐可慢可快,可迂迴可直接,只要認同其價值及承諾遵循其指導方向已是遵守其“原則”!根本不需要“一步到位”!!而“標準”則是必須無條件遵循,更不可被保留。

簽字國只是代表對《公約》的尊重並認同其價值取向,並且亦可被視為成為締約國前的一種準備,但就未有即時“義務”從法制上配合《公約》相關條款!中國是簽字國之一,外交部早已申明有關的關係與責任,但是就有所謂學者聲稱中國政府在香港政改問題上,有責任推動香港立法以符合《公約》條款,這如不是“無知”,就真的是“無恥”了!。

1998年,中國成為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字國”,自此踏出了第一步。200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任摘條款之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生效。 但是直至現在,中國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關係還是停留在“簽字國”中。

從以上可知,原來《公約》目的只是欲建立一套國際共有的“人權”價值觀及一系列可保留的指導原則(principles)!並不是硬性地定立什麼“國際標準”,最諷刺的是,英、美這等大國也把那第二十五條保留了!。

[ .......美國參議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諒解和聲明後批准了該公約。參議院特別地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並且國會並未立法案以實現該公約條款實現,也沒有批准行動私自權。]

簡單說其保留條文的目的,就是假若政府施政或立法違反了《公約》第二十五條條款也不會在法律上被挑戰。這解釋了為什麼在美國每屆的總統候選人全由政黨篩選(一種間接提名模式,而篩選必然跟公平有衝突,),與及選舉人票制的“同票不同權”(一種間接選舉模式,這明顯違反了公約裏的平等原則),也從未有如香港的司法覆核情況發生。你看!美國正在鼓動香港遵守連她自己也要保留的條文,真的是荒謬絕倫!這就是大國的風範吧!

[ ......英國政府在1976年正式交存其對《公約》的批准書。並做出若干保留條文及聲明,把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香港在內的10個英國屬土,其保留條文包括了: 有關第二十五條b項的保留聲明如下:「聯合王國政府就第二十五條(乙)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英國直至香港回歸前並未撤回它對第二十五條b項的保留。]

英國的首相委任制是最大黨魁自動當選首相,選民只有相當間接的選擧權,當然不符合強調平等的《公約》了!香港《基本法》第39條雖然已經確認《公約》適用於香港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即是有關普選的條文,又確實因為英國在簽署《公約》時保留了該條文,所以不適用在九七前後的香港,這解釋了為什麼九七年前香港沒有普選, 也解釋了為什麼九七年後也不能構成實行普選的法律依據了!這種種全是因為英國剝奪了香港人的權利!

看喇!連英、美這等所謂民主大國也把第二十五條條文保留,原因是這個被稱為民主烏托邦式的《公約》25條b只是些廣泛義意的“指導原則”,當中的 “....平等....沒有不合理的篩選....” 這等價值觀並不是嚴格的“準則”,西方政府明白到若不保留此中條款,那麼在她們的政黨篩選模式的選舉上,必然留有極大的空間讓人們在法律上向政府挑戰。在西方民主大國也一起保留這個條款的情況下,戴先生又怎能把《公約》這等紙老虎條文偽稱為國際標準呢?普選看來又真的是沒有國際標準!

現在恾無頭緒了!但戴先生到了此時還是不大失望的,因這個情況多少亦是他的預期,“基本法起草委員”由社會各界及多位憲法專家組成,又豈是那麼容易給找著漏子!但“國際標準”如缺乏國際的認可,最終只是個國際的大笑話吧!怎麼辦?“沒有的就去找,找不著那就造吧”!反正謊話說了百遍就成真話,聲大就可淹蓋真理!戴先生當然明白這個道理,因此他馬上構思了兩個主題:

第一個目標劍指“参選權”,意欲建構一個包含“参選權”的“國際性普選標準”,其標準當然包含了《公約》條款裏的指導條件:“平等....沒有不合理的篩選”!內容是針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的“普選”定義。

第二個目標指向“提名權”,主題也是基於“平等且普及”的概念;進一步確立“提名權”的國際性具體標準,即是奠立“公民提名”在普選上的地位,若成功!等同架空“提委會”的架構!

以上兩大目標同時指向一個最終目標:摧毀“提委會”的合法地位!

其意圖極其陰險,這當然需要一個周詳的計畫,戴先生於是就著手籌備那個驚天大騙局了!

2014年3月20日,在香港大學舉行了一個由戴先生牽頭發起的一場由十多位國際著名憲法專家參與的“圓桌會議”,其主題就是欲聚焦普選及提名權的“國際標準”,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乙作為基礎,借題發揮以定立“提名權”的國際標準,更意圖拉隴國際學者替“公民提名”背書,從而確立“公民提名”在國際普選上的權威性地位。這當然是戴先生那個驚天大騙局的一步棋了。在明眼人來看,那自然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但這“圓桌會議”還有著很多弔詭的地方,著實讓人感到不可思議!

我們看看,這會議焦點是普選及提名權的“國際標準”。人類的民主選舉歷史,可追朔至二千年前的古希臘,到十八世紀才從新真正發展起來,成熟於近代,當中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國際機構、國際權威人士有曾為普選定立標準(而比較接近的那個《公約》的“條款”不能視為“標準”,否則也不需要這個“圓桌會議”吧!),而事實上各個國家、民族、社會因應不同的文化有著不同的標準,而標準也每每在不同時間、不同的地域因應不同的需要有著不同的演化,所以也不是每一件事情也能定立國際性標準的,更何況普選的標準涉及到極多及極複雜的概念及技術性操作,而現在這個要把普選定立國際標準的會議,一個有著顛覆歷史、顛覆全球有關普選慨念的超重量級的會議,又怎會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法律系副教授戴先生去牽引!又怎會由國際間毫不起眼的香港大學而不是一些國際大型機構舉辦(尤以國際法與政治學並不是港大所長)!又怎會由香港而不是一些著名的國際城市(如日內瓦、布魯塞爾等)做東道主!而戴先生又怎會擁有這非一般的能力?情況真的莫名其妙!就像併圖裏缺了一玦最重要的圖塊一樣,整幅圖就顯得相當之詭異!.......不用急,先看看以下的一個已公開了的事實:

[ ....
先認識以下幾個組織的簡稱:
“NED”(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
“NDI”(美國國際民主研究院)
“CCPL”(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

“NED”,自一九八三年成立後,每年從美國國會獲得約七億八千萬港元的撥款,再透過各地的美國機構或組織,暗中出錢出力推動各地民主發展。在其官方網頁中透露,該組織與香港大學共同成立了“CCPL”,其目的是要在政改諮詢的過程中,擴大公民的意見。而另一個美國機構“NDI”由2004年至2014年,一直在支助“CCPL”。而“占中”發起人戴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是“CCPL”成員之一。2013年至2014年,戴先生雖然已不是成員,但就至少3次出席該組織的會議,並領導該中心的一項有關政制發展的研究計劃.......]

是了!那個圓桌會議就是“CCPL”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行!港大法律學副教授 戴先生是“CCPL”的早期成員,更有著非比尋常的關係,而“NED”及“NDI”正是那個舉辦圓桌會議的“CCPL”的“創辦機構”及“資助機構”,它們的共同老板當然是美國政府了!那一切也明白了!缺失的拼圖也找到了!而整個圖案已是清晰無比!那塊缺失了的拼圖,就是“美國”!....

戴先生背後的勢力、“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及“美國國際民主研究院”的資金來源、港大的“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的真正老版!千絲萬縷的關係卻可直追一個源頭:美國!!是了!美國!也只有美國才有這等能力可把不可能變成可能!只有美國才可把現實扭典成如此詭異!也只有美國才有動機及能力把這個舞台攪在香港上演!也只有美國才可讓戴先生........!

咳!咳!現在來龍去脈已清晰!還是再談談那個圓桌會議吧!

港大法學院就該活動本來已作了充足準備,所邀請的一部分學者,當然更傾向於戴先生的觀點,然而!這些學者畢竟也愛護自己的名聲,未必會因為政客的需要去硬撐某些觀點及原則,當然更不願賠上自己的學術聲謦。

戴先生原意是通過這個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完成他的兩個目標,一個是把那《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條款”加以補充並標準化,那麼“提名權”便有了一個“國際標準”。而第二個目標是確立“公民提名”在普選標準上的“不可缺少”的地位,這就需要眾多國際學者的支持了!

但諷刺的是:
[....圓桌會議的討論小組成員就討論內容歸納出一套“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以闡明《公約》第25條的要求.....] ~ 來自“港大”官方網頁。

也是說,這會議的討論主題第25條對普選的要求,得出的結論最多只是一些“指導原則”,重點是指導原則並而非什麼“國際標準”!而“指導原則”基本上與公約本身的聲明沒兩樣分別,但是這或多或少也是戴先生預期之內,因始終英美這等大國也把這第25條保留,又怎能那麼輕易便可把標準化了!所以,以下才真是讓他最為失望的了!

[.......在會議上,與會學者也並未就 “公民提名是否必須” 達成共識,相反,大多學者強調應在符合《基本法》憲制規定下推進普選(“公民提名”不在基本法內)。而在會後得出的所謂“指導原則”中,亦只是指出“公民提名”是其中一項考慮,並非必要,且還需要由提委會確認其是否合乎資格.....]

“公民提名並非必要,還需由提委會確認是否合乎資格”!這一結果真令戴先生及“佔中”者感到極度失望!大既連戴先生也會無法預料到這種局面,這無異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公民提名”沒戲唱了!即是“提名權”的“國際標準”已化為烏有,那麼“參選權”的“國際標準”這個最後的橋頭堡絕不容有失,否則數年心血通通白費了,但會議聲明只提出一些“指道原則”而不是什麼“國際標準”,這又相當不利,沒辦法了!找不著就去造吧!偷天換日嘛!這種事戴先生早已駕輕就熟,反正那些熱血青年在數年來已被徹底洗腦,想要有什麼思想就灌入什麼思想吧,他們早已喪失了獨立的思考能力。就這樣了!先把“原則“換成了不同概念的“標準”,再把最為重要的“指導”取走,最後強加入了“國際”這詞彙,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就這樣被換成了完全不同慨念的“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戴先生似乎也已經不在乎那學者的身分了!為達目的真的有幾盡,就去幾盡!

好了!千辛萬苦也總算偽造了一個參選權的“國際標準”,把《公約》的第二十五條一般意見書:“被選舉.....是普及和平等的....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視性的要求......” 這些指導原則被偽標準化了!那就可以名正言順以“普及”和“公平”的原則攻擊那個在《基本法》裏的普選(但是英、美等大國保留執行其條款就當然一句不提了!)。現在還欠一句口號,洗腦式口號需要聲韻鏗鏘、簡單直接,既然偽造的“國際標準”是針對基本法的“普選”,並質疑其為真正的普選,那麼最佳口號自然是“我要真普選”了!“真”有真理的意思,也即暗示了基本法裏的是假普選,字韻鏗鏘 ,難得一句“我要真普選”!!如加上一句“沒篩選”效果更佳!因它可代替了那個已始死腹中的“公民提名”,始終戴先生還是對它念念不忘吧!但事實上英、美等等西方式民主選舉也全是政黨式篩選!那有沒篩選的選舉!!可惜的是洗腦式口號本質就是無理性的,當然可無視現實了!戴先生也當然對此清楚不過。一句好的口號可以有效控制已被洗腦的青年,尤如催眠帥利用暗示控制被催眠者一樣,因被催眠者接受暗示時可不經理性思考隨即跟著催眠師的指示而行動,洗腦與催眠有著極相近的思想控制模式,而口號就等於催眠的暗示了!

到了這個時候,整個局也接近完成,剩餘的事相雖對簡單,但也是最為重要的 ---- 冼腦!..... 戴先生和他的隊友開始利用他們的影響力及人際關係,在媒體上舖天蓋地宣揚著什麼“普選國際標準”呀!什麼“真普選”等等洗腦口號,當然更要針對《基本法》中的“普選”肆意評擊,並偽稱它為“假普選”,從此“真普選”就成了街知巷聞的話題,甚至對某些人來說,真普選就如“聖喻”,很多年輕人的心目中,更有如當年以色列人對摩西從西奈山帶回來的十戒一樣,爭相膜拜而唯恐不敬!

2014年9月26日, 籌備已久的佔領中環強勢登場,喊著落地有聲的口號,披上公民抗命的聖衣,一下子把全世界焦點搶了過來,意外的是那些急不及待的年青人首先打開了戴先生親手打造的“潘多拉”盒子,但這無損原來的計畫,無數年青人受到號召走上街頭,眾人像著了魔似的喊著“我要真普選”這句咒語,就似是有了神功護體,到處霸街阻路、挑戰警察、衝擊法治,更無惧法律制裁。看著年青人這種瘋狂失態,戴先生不期然沾沾自喜,其失控程度超出他預期之外,青年人還真的易受煽動啊!

戴先生是以愛與和平做幌子,但當運動自我生成第二波:暴力衝擊;遠離他所稱之為“和平”的範圍時,他仍未肯收手,還在繼續搧風點火,因最後的第三波:大型暴亂還未發生!對青年的暴力行動不但未加以阻止或譴責,還不斷用了暗示的手法鼓勵他們的行為,例如宣稱:“公民抗命”是為了公義,即暗示抗爭者的不當行為只是在“行公義”,也即是“犯法無罪”。又如:譴責政府麻木不仁及警方暴力對待示威者等,即暗示了年青人是被欺壓的一群,那就是“造反有理”。更宣稱政府不會出動解放軍,不會出現六四的危情,即暗示怎樣亂攪也不會有危險!這種種類似催眠技巧的暗示,從思想上控制著學生的行為原是戴先生所長,而他自己卻從不參與任何暴力行動,當然喇!他由始至終也是站在那道德高地嘛!又怎肯濁這淌汚水!汚水就讓他們這些儍子濁吧!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戴先生披著“公民抗命”的盔甲,可以說是刀槍不入!但若是從道德的觀點來看,他自以為聖潔無瑕的軀體,真的可以一塵不染嗎?

最後如眾所周知(也是預期之內),那個運動以失敗告終,他們爭取的目的全沒成果,運動雖未發展成為大形暴亂,但已為香港帶來無可彌補的傷害,但假如當時運動真的完全失控,還發生了開槍事件,甚至有年青人因此而死傷(像烏克蘭,總統 亞努科維奇因此下台),我真的想知道,戴先生會因此而內疚?還是因為達成了目標而沾沾自喜呢?

以上故事來自真實的事件,參考真實的資料,但戴先生的思維只是出於本人據當時真實情況來推測,未必完全準確,那麼戴先生究竟是民主天使?還是現世妖魔?戴先生的行為是書生的“無知”?或是政客的“無恥”?這還是留給大家判斷了!

                                                全文完....

相關資料:

國際學術圓桌會議現場直播
http://new.livestream.com/socreclive/20mar2014

圓桌會議結論發布
http://www.hku.hk/press/c_news_detail_10962.html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http://www.hkhrm.org.hk/chinese/law/hkin.html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ccpr.aspx

《基本法》全文及相關文件 - PDA - index.html
http://www.basiclaw.gov.hk/pda/tc/basiclawtext/

US Openly Approves Hong Kong Chaos it Created(NED 、NDI 與 CCPL 在香港的活動)
http://landdestroyer.blogspot.co.uk/2014/09/us-openly-approves-hong-kong-chaos-it.html?m=1

圓桌會議後所發佈的五項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1,People must be able to freely express their will in the course of the election;
2,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must equally represent the opinion of each citizen;
3,The process of selecting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members must be inclusive,open and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4,The nomination process must be reasonable, fair and transparent. It can include civil nomination as confirmed by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5,There should not be any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n the civil rights to stand for
election, nominate and vote.

一些國際性調查布告:

2014年全球公義計劃(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已給香港非常高的評價。在清廉度、社會安全和秩序、有效管理、民事公義、刑事公義、開放政府共6個範疇,香港排名都高於美國,香港在102國家中排位高達第17位,美國排在19位,中國排在71位,香港是全球20個最公義的城市之一。”

“美國智庫卡托研究所 Cato Institute 公布由20082012五年間的人類自由指數 Human Freedom Index,香港在調查的全球152個國家地區中連續五年高居第一。台灣在最近的一年排名第二十四。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城市!”

“由“經濟學人”信息社編制的民主指數由 2006 年 84位的5.85分,到了 2015 年已上升至 66位 的6.46分,香港的民主明顯在進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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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隨筆一》:

這篇文章原意是希望澄清一些比較常見且具爭論性的觀點,如:
1.《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 是否對香港有直接效力?
2.《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可否可成為標準
3.《香港人權法案》有沒有權力對香港的選舉法有關被選權有所規範
4.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普選”有沒有“國際標準”,又有沒有“參選權”或“提名權”的“國際標準”?

《隨筆二》:

在94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了一份報告,其中對美國這個締約國有關履行《公約》的條款(特別是:b項 1至26條文)的情況十分關注:

[.......In 1994,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expressed concerns with compliance:

Of particular concern are widely formulated reservations which essentially render ineffective all Covenant rights which would require any change in national law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Covenant obligations. No real international rights or obligations have thus been accepted. And when there is an absence of provisions to ensure that Covenant rights may be sued on in domestic courts, and, further, a failure to allow individual complaints to be brought to the Committee under the first Optional Protocol, all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the Covenant guarantees have been removed. ]

美國在92年成為締約國時保留了“《公約》b” 1至26條,因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此跟進及表示關注,其報告內容主要是鑒於美國國內法制未能與《公約》條款同步,《公約》內所闡述最為重要的人權法未能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上生效表示了關注。

當時美國竟然沒有回應!

過了十二年後,亦即2004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美國的不配合《公約》條款情況再度表示關注!

美國在備受壓力下最終有以下的回應:

[ The State party should review its approach and interpret the Covenant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its terms in their context, including subsequent practice, and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 The State party should in particular
(a) acknowledg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ovenant with respect to individual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but outside its territory, as well as its applicability in time of war;
(b) take positive steps, when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all rights prescribed by the Covenant; and (c) consider in good fait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venant provided by the Committee pursuant to its mandate. ]

美國政府這文件一開頭就這覆回應:

“會忠誠地再次檢視及詮釋《公約》的有關事項.......”

在官方回應中當然會有這些門面話吧!沒什麼意思的說話這裏就不贅述了!但其後的“b 項”又真的值得細心琢磨:

“在有需要時,會改進現有的步伐,以期可完成對所有《公約》條款的實踐!......”

哈!本來一句好好的陳述卻加上了“在有需要時”這句語!那就像電腦程式加了一個無限迴圈,你要看結果就可能等一世了!

但那些還是次要的,整個句子的意思才真有意思,若詳加細看,那不正正就是力求“循序漸進”、佢絕“一步到位”的意思嗎?如果跟近來香港政改的事件作一比較,大家又有什麼啟發呢?

大家會否覺得奇怪?在爭取民主運動期間,英、美等大國雖明裏暗裏也在支持這個運動,但就從未有提及《公約》裏的有關條款及其理據,只有那些“無知”青年;或那些”無恥”政客才祭出那《公約》大旗,還十分幼稚地以為是出師有名!大國政治家當然沒有香港青年如此“無知”!但也不見得沒有香港政客那麼“無恥”吧!大國只是怕若祭出《公約》後,又馬上被揭穿她們正正就是最早違反《公約》的國家,那時就真的是“無面”了!

《隨筆三》:

從網友文中得知,那位哲學大師 李天命 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教授)曾談及:“真普選”是“語意曖昧”!但高人自有高人風範,輕輕的來了又輕輕的走了,不留下一點解釋!只留下一班抓著頭的儍子!而其中一個最儍的儍子竟儍兮兮的留下過萬字的解釋(最後還被老妻儍罵了一頓)!!

以李大師的“語理分析”來看民運人士所稱的“真普選”。因“普選”缺乏一個普遍被認同或明確的定義(各說各法),因此“真普選”就不能被“証實”或“証偽”(証明為真或証明為假),所以是語意“曖昧晦澀”(又名“浮詞虛語”或“流動概念”),其有關的所有命題不能被視為“真命題”(嘻嘻!我要真命題),因命題的主語或賓語語意曖昧,所以整個命題缺乏了真假值(無所謂真或假),據此!什麼....“真普選是最好的選擧模式”、“提委會不是真普選”、“真普選是國際標準”等等所有包括“真普選”的句子,全可被視為無義意的陳述語句!再擧一例,譬如這句:“這女子很美麗”,要麼把美麗下一個明確的定義,要麼這女子真的是人見人愛,若缺乏以上兩種條件下就是語意曖昧,那麼這女子就難言是真的美麗或假的美麗了!(注:相關的思考方法參考自“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隨筆四》:

曾在網上與一些壞了腦袋的年青人對話,內文如下:

我問:[ 什麼是“真普選”?]
年青人答:[“假普選”就不是“真普選”!]
我:[.......!]
我又問:[ 那又什麼是“假普選”?]
年青人:[ 唔!..... 沒有“真正選擇”的就是“假普選”]
我:[ 哦!“真正選擇”!]
我又繼續追問:[ 那什麼是沒有“真正選擇”?]
年青人:[唔!..........“不是真正的普選”就是沒有真正的選擇]
我:[................!]
我又問:[ 什麼是“不是真正的普選”?]
年青人:[ “假普選”就不是“真普選”!]
我:[...................................!]

結果當然是趕快下線,攪不好連我也一起神經錯亂!

上面的對答就是邏輯學上的“循環論証”(Circular Reasoning 又名 竊取論點 Begging Question ),利用還待論証的命題回頭去証明本身的命題,一個邏輯小迴圈,永遠得不出答案,這樣的表述最多的是精神異常者的亂語,還有些是狡辯者的遁辭,常發生在辯論當中那些沒理性或沒理據的辯者身上,這也是在佔中期間很多年青人的寫照,像極了一部沒有獨立思考的電腦,卻掉進了程式裏的邏輯迴圈, 傻兮兮地腦筋打著困籠,可能還認為自己有多聰明呢!

在上面真實的例子裏的邏輯迴圈有一個出口,那就是要合理地解釋什麼是“真正的選擇”,對話中青年當然沒能力去解釋,所以也只好跳回迴圈困死自己!

以上述對話嘗試做一個簡化版:

問:[什麼是“真普選”?]
答:[“真普選”有“真選擇”!]
問:[那什麼是有“真選擇”?]
答:[有“真選擇”才是“真普選”!]
[...............!!]
又問:[什麼是“真”?]
又答:[真的是假不了!.......]
[明白!明白!我知高人跟著想講,假的也是真不了嘛?]
[對啊!利害!看你也很有慧根,不知怎稱呼?]
[小姓劉,高人貴姓?]
[小姓戴,就叫我戴先生吧!]

《隨筆五》:

符合“普選”的標準為“真普選”,我們看看所謂的標準.....

本文內容裏講及,在國際上找不著有關普選“國際標準”,這個程況在那個圓桌會議前及會議後也沒分別。

退一步來說,勉強說有“國際標準”,也只能找到的是:普及與平等的選舉權!卻找不著“普選”的標準必須包括“參選權”或“提名權”的任何理據或論述(《公約》內的條文只是指導原則並不是國際標準)。而普選的英語原文是 Universal Suffrage,中文就是“全民投票”,只是有關投票權。而《基本法》四十五條[ ...先提名...後普選...] 亦已清楚表述了提名權與普選是先後兩個不同的進程,不可混為一談。因此,《附件一》第五條中的“一人一票”已是最為符合普選的標準:普及與平等。

好吧!再退吧!再退一萬步來說吧!假設那個“圓桌會議”真的確立了那個什麼普選國際標準,又假如包括了沒不“合理”的篩選,又假如“合理”也可被明細地加以定義(假如真的那麼多假如!!!),那麼!極其量是對2014年3月20日(圓桌會議那天)以後,有關憲法或選舉法條例的建立與修改才有著約束力,我想問,跟1990通過的基本法關個屁事!你總不能臨時改變規則來玩!或者應叫美國、英國這些有不合理篩選的國家先修憲,因犯規最多的是它們吧!

當我又投降了!再退一萬萬....步吧!假設上面的假設全部成立,圓桌會議的有效性又可無限回朔,其有效性可回朔至1990年,我又想問,像英、美這些“締約國”也不遵守規矩,為什麼一定要仍只是“簽字國”的中國跟他們的規則去玩???

《隨筆六》:

原則與標準的分別:

principle is a law or rule that has to be, or usually is to be followed, or can be desirably followed. ~wikipedia
原則是一些“需要”被遵守或“通常”被遵守或“希望”被遵守的規律。~維基百科

只要“通常”或“希望”被遵守也能符合“原則”的要求,怪不得那個《公約》的締約國可保留執行個別的“一般原則”了!

這裏試舉幾個例子:

陳先生說:“我在工作上秉持的“原則”(principles)是:在工作進程上盡力符合公司定下的“標準”(standards)"。

陳先生有一個做人的“原則”,那就是做任何事也力求超越別人的“標準”。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的工作“原則”是:監管各類食物必須符合香港的食物安全“標準”。

首先,這類句子很常見,但是如果你把“原則”和“標準”在句中的位置掉換,那就會感到非常的弔詭吧!像是小學生的不合格作文!這是因為兩個詞彙有著不一樣的概念。

又若陳先生的工作發生了些意外,在進程上無法達到公司定下的“標準”,那麼我們可以說陳先生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標準”,但就不會說他違反了自己的“原則”,原來不符合“標準”的同時也可符合“原則”!

我們再看看“principle”在“dictionary.com”裏的定義:

“principle is a guiding sense of the requirements and obligations of right conduct.”
“原則是正確行為的責任和必需條件的一種 指導思想。”

“an accepted or professed rule of action or conduct”
“原則是對一些行為規則的接受及認同”

原則只是一些指導思想!並只需對一些行為規則的接受及認同!這符合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宣言。

Principle(原則)有以下特性:
1,原則涵義是[廣泛而粗略性]的
2,原則是指出一個[方向]。
3,原則是對[行為]的一個指導[思想]。
4,原則[有主觀]成分。
5,原則界線模糊,[不容易]去界定。
6,原則所代表的是一種“相對性的價值取向”。

Standard(標準)有以下特性:
1,標準涵義是[狹窄而細緻]的
2,標準不單是指出[方向],更是標示出可見的[每一點],甚至是[每個時間]。
3,標準是評價“行為”及[事物]的[工具]。
4,標準沒主觀成分,只是[純客觀]的存在。
5,標準有絕對客觀的界線,[簡單容易]界定。
6,標準所代表的是一種“絕對價值”。

若以價值的細緻層次來區分,“主義”(Ideology)之上是“原則”,“原則”之上有“指引”,“指引”之上還有“守則”(Idiom 或 Precept),再上才是“標準”,最後是“法則”(law)。

principle 跟 standard 二者絕不能混為一談,“原則”這個中文字在語意上跟“principle”有著差異,principle 本身有指導的意思,而 guiding principle 更明確點出其指導性的涵意,戴先生就把最重要的“指導”(guiding)刪去,把“原則”換上不同概念的“標準”,絕對是偷換慨念!

《隨筆七》:

一個簡單的邏輯論証法:
命題一:《公約》25條b是國際標準。
命題二:不執行《公約》25條b是不符合國際標準。
命題三:英、美保留執行《公約》25條b。
結論    :英、美不符合國際標準。

如果認為上述論証沒有謬誤 ,則強迫香港去實行英、美也無力實行的所謂“國際標準”就是不合理。

如果認為其結論不合理,則可遵從邏輯學的“歸謬法”,由謬誤的結論可反推論謬誤的命題,由於命題三是已知的事實,也即是上述的命題一或命題二為謬誤,要嗎!就是《公約》25條b並不是國際標準,要嗎!就是不執行《公約》25條b是也可能符合國際標準。無論怎樣,強迫香港遵守《公約》25條b也是不合理。

                                        
《隨筆八》:

1984年中英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內裏沒有提及普選,即是說,中國政府有關在香港推動普選的問題上,對英國是沒有任何要負的責任,對香港市民也不曾有相關的承諾(當時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承諾是:五十年不變,馬照跑、舞照跳)。1990年正式頒布了“香港基本法”,內裏第四十五條乙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了:“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由十一個功能組別(成員現為12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選出候選人....香港行政長官最終由一人一票產生”,這就是“普選”了,普選也是中央政府為了安撫市民的心所推動的,還有是基本法裏的雙普選,也即是除特首選舉是普選外,七十席立法會議席全由直選產生。在從來沒有民主的香港來說,絕對是民主歷程的一大進步,亦是中國政府在香港推動民主進程上的成果。到了2014年,人大常委也已落實了香港的雙普選時間表,當其時亦解釋了該方案不是最後的方案,循序漸進並不會停止,官方亦在公開場合表明,只有嘗試過才有修改空間。

在政改期間,英國政府亦曾公開表示,香港所進行的政改“並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亦認同了香港的普選是民主進程的“進步”,而表决政改前夕,包括歐洲的十二國駐港公使也勸籲運動背後的推手 ---- 泛民政黨支持方案。

在上述的歷史背景下,香港的普選方案雖然並不是“完美”的方案(正如英、美等國的選舉也有很多缺陷),但在香港民主進程上,它無疑是一個“進步”的方案。而後來紛爭的核心問題是:“普選”有沒有國際標準?而“普選”以當年(1990年)的共識最多也只是“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即現在已兌現了的“一人一票”),到了現在各國間也有各自的篩選模式,而國際上只有指出方向的“指導原則”而無統一的“國際標準”,而香港的民主進程又明顯地朝著這個“指導原則”的方向前進,所以抗爭者對政府的指控:“中央政府違反當年對香港的承諾”,是缺乏了足夠的理據!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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